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刘秋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03:49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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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与正当程序

济宁市检察院 刘秋岭


摘要
在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结论的形成、结论的裁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器只能是“正当程序”。本文论述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被违背的根源以及实现正当程序的具体途径,试图为司法会计理论奠定诉讼法理基础。

“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则肇源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它集中表达了对司法恣意的否定和鞭笞,反映了理性主义的胜利,最终成为近现代诉讼文明的精髓,甚至进入了美国宪法。
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 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 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我国的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对专业事实却无事实审的能力。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做法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现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为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对法官进行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提高鉴定结论的评价能力。中策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事实是取代法官)对鉴定进行评价。上策是聘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力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但任陪审员,以真正地实现“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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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买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和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1994年11月3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我市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如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收取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选派专家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7-11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不低于标准总分的8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80%(不含),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满3年后方能再次申奖,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 .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