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金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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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

劳教系02普本班 金占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论文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分类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1]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着意味着它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工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关键词]:现代化 文明 监狱
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职责,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事在必行。
一、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贯彻《监狱法》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是增强现代化文明监狱紧迫感、提高自觉性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全国监狱机关和全体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盼望已久的盛事。《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工作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也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贯彻《监狱法》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要求,相辅相成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既是贯彻《监狱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结果,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尤其是“软件”建设的硬性标准集中体现在《监狱法》的概括规定中,用精练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这不仅使现代化文明监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制约现代化文明建设在法制建设轨道上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要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就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监狱法》,依法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决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保证准确正确地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另一方面,贯彻《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离不开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较好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是监狱依据《监狱法》,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化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完成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狱的现代化“硬件”建设。同时随着《监狱法》的贯彻落实,《监狱法》所要求的物质保障体系,尤其是监狱的财政经费、投资保障、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必将逐步到位,这也为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增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紧迫感。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保证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监狱干警队伍。不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通过干警的活动去实现。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力保证。政治坚定是根本,全体监狱干警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中坚持坚定的思想立场,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创建工作实践;纪律严明是保证,作为准军事性的司法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没有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切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和保证完成,纪律是执行实践的保证;作风过硬是基础,勤政廉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遇险不惊,沉着镇定,具有独立处理和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最起码的要求;业务精通是前提,业务素质是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法律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水平,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把创建工作真正地做好,“犯人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但是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在没有完成这个艰苦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人有许多都是‘饿老虎’,我们的监狱、劳教警察都是‘训虎人’,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们咬死、咬伤。”[2]所以做为监狱、劳教警察一定要保证能够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被那些“饿老虎”咬死、咬伤。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有不少干警法治观念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培训、从严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同时,还要看到,加强队伍建设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全党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我们司法行政系统来说,要进一步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推向前进。现代化文明监狱要靠有现代化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不可能设想用落后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那是不可想象的。再从犯罪率和犯罪性质来看,现在关押的犯人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再加上这几年的“严打”收押的犯人和过去也不一样,暴力犯多,团伙犯罪多,重新犯罪多,改造的难度、保障监狱安全难度也比过去大大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好地完成我们所担负的任务,确保监狱的稳定,努力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要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抓队伍、促业务,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提高,才能够保障监狱的稳定,罪犯的改好率才能不断提高,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要建设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建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严格考核体系,合理的竞争机制,良好的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培养和选择一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进入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
总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全过程中,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
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
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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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9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派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二)具备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丰富的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五)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督察员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就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  
1.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2.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编制的城乡规划是否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4.编制的城乡规划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  
5.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6.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7.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城乡规划的实施。 
 1.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是否依法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3.是否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是否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是否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6.是否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7.是否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8.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批准临时建设;  
9.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依法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城乡规划的修改。  
1.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是否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是否依法受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督察职责。  
第六条 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州、地(市)、自治区辖市派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驻督察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督察员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  
第七条 督察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察:  
(一)对派驻地常驻或者不定期进行巡察;  
(二)列席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  
(三)调取、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五)约请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谈话,走访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督察员根据督察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对派驻的州、地(市)所属县、市进行督察。  
第九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督察员的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及时通报城乡规划工作情况,为督察员办公及生活提供必备的条件。  
第十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察员姓名、督察内容、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督察员反映情况和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督察员办公室书面提交督察情况报告,每年末提交督察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督察意见,经督察员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以督察员办公室名义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发督察意见书。  
督察员办公室认为督察问题重大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办公室反馈整改情况。  
当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得停止执行督察意见书。  
第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拒不改正的,由督察员办公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督察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督察员办公室转有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督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督察职责,以及督察不力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免除其督察员资格。  
第十六条 督察员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督察员办公室工作经费及督察员工资福利、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助,以及派驻地办公用房、住宿等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个别地、州参照本办法向所属县派驻规划督察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


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4)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县、区政府,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四)一个季度内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二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主管部门。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签发。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县、区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区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全年控制数一半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对省、市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7人以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凡收到问责书的县、区人民政府,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九、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县、区人民政府,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暂行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

十一、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