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对现代海关管理的挑战及对策/李志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43:00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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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对现代海关管理的挑战及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从出台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入手,在概括分析行政许可与海关管理辨证关系的基础上,笔者大胆提出、论述了实施行政许可会给现代海关管理带来挑战的四个方面,并围绕上述问题就相关对策展开了系统论述。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海关管理 挑战 对策

【作者简介】李志刚 物流监控科


今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单独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是中国政府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也是“三个文明”发展的必然成果,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其管理行为会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而更多地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就海关行政许可创新管理体制,实现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战略目标对海关管理法治化的要求,建立法治管理型海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会给现代海关管理带来诸多挑战
从哲学角度讲,行政许可和现代海关管理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行政许可制约海关管理权限,促进海关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海关管理需按照行政许可进行,是海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与保障。正确地驾驭矛盾可以促进事物的发展。基于当前海关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马上转变管理理念,适应海关行政许可,无疑会遇到许多挑战:
挑战一:对海关管理构成要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关管理是一个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行政管理体系,包括海关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客体以及海关管理所处的管理环境三个构成要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许可法》在海关系统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合法实施行政许可、科学进行海关管理,其首要条件是要使海关管理的构成要素具备更高的素质和要求。
(1)海关管理的主体。在整个海关管理体系中,海关是管理的主体,但管理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海关管理的真正主体应是担当不同行政职务的海关关员。所以,行政许可主要是对管理执行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只有实施管理行为的个体自身具备了相当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必要的管理知识,并在执法管理活动中树立起“许可执法”的意识,才能真正贯彻海关行政许可权力,才能在海关内部形成一个整体的“人民海关为人民”的执法队伍。
(2)海关管理的客体。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管理客体素质的高低对能否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起着重要作用。海关管理的客体,是海关管理的对象或承受者,是具体的进出境行为以及发生行为的人(自然人、企业法人)、行为的有形载体(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行为的无形载体(知识产权)。海关对这些客体所进行的监管、征税、统计等管理职能也多是建立在管理相对人申报的基础上的。所以,管理相对人自身掌握知识的多少、能否如实申报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海关行政许可实施的质量。
(3)海关的管理环境。是指存在于海关管理系统之外,对海关管理的实施和发展产生影响的外界客观情况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环境。海关行政许可多是基于财政需求和国家安全等目的设置的,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就是优化海关管理环境的过程,它要求海关管理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管理相适应,以民主和法制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合作方式提高信息交流,以满足社会对海关管理低耗、高效的需求。
挑战二:对海关管理理念的创新提出更严的标准。
《行政许可法》是中国社会深刻转型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合法、高效、便民、公正”的立法精神,创新了行政许可理念,推动了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变革。其也必然会给创新现代海关管理理念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
(1)有限性管理标准。海关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现行的海关法律,但其受 “行政主导”和“防范为主”的立法思想的影响,大都过度强化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管理职能,而忽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其在执法管理中的表现是:海关不能正确摆正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往往会形成“海关处于主导地位、相对人只能按照海关的指令办事”的错误认识,随意对管理相对人发号施令、而不容许他人申辩、反驳;还有的甚至把管理相对人置于同海关相对立的地位,认为自己就代表海关、就代表法律,是管人的人,我说了算。这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行政许可权设置的指导思想是相悖的。今后的海关管理要与市场经济规则相结合,把那些能减的审批项目坚决地减下来,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海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应逐步地交还给行业协会或报关协会等团体组织办理,把海关从日常的事务管理中脱离出来,方能更科学地依法办事,提高执法管理的综合社会效能。
(2)服务性管理标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就海关行政审批的实施而言,无纸化报关、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就是体现“便民原则”的现代审批方式。当前,海关管理的方式已初步形成了以H2000、执法评估、风险管理、统计监督等强大网络系统支持的现代海关管理模式,不足的是我们目前的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海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工作业”的原则尽快开通对外的审批专用电子邮箱,将各种通信地址和有关号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操作流程、设备要求和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制定应对方案,逐步配套,进而把私法中的平等、合议原则引入公法的管理中来,使每个关员在思想和行动上同“行政许可”接轨,真正树立起“管理就是服务”的执法理念。
(3)公开、透明性管理标准。 “海关行政许可”是以保护从事进出口贸易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和社会秩序为许可内容的。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是现代海关管理的必然要求,但长期以来海关执法管理的依据多是政策性法规文件,其变化性较强,且公开程度不高。据统计,现行3000余件海关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没有公布,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相差甚远,缺乏执行所必须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得执法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海关关员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如:同一个进口贸易商分别从青岛和连云港进口美国废钢,在青岛一天就顺利通关,而在连云港报关时,则被南京海关提出了价格质疑,经过三天多时间的价格磋商,最后以企业无奈答应调价才给予了放行通关。一样的货,一样的价格,不一样的通关结果,让企业感觉到了不一样的海关执法。可见,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海关管理的法制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挑战三:对海关管理程序设置的要求更加规范。
程序是许可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程序对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以至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但行政许可法不可能详细列出所有行政行为的程序,只能规定一些主要的必经程序。所以,海关作为一个国家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遵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设置符合本系统实际的管理程序。
(1)要明确有权设置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主体资格。目前,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设置的随意性太强,且较为混乱、繁琐,上至总署下至基层海关内部各科室都或多或少地设置了某些业务管理程序,自成一套、各不相同。如有些业务名为“三级审批”,而事实上在某些海关要经过八九个报批环节,有甚者还常出现因程序过多而引起的科室间或科室内部互相推诿、扯皮情事,严重制约海关管理效能的提高,乃致使一些企业怨声载道。对此,应按照行政许可法中“一项许可只能由一个机关审批”的设置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设置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主体资格条件,以统一设置来实现管理程序的一致性。
(2)引进民主和监督机制,科学设置海关管理程序。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制定是一项涉及面较广、较细,可操作性要求又较强的工作。实践证明:任何一项许可程序的制定或废止都会牵扯到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海关行政许可管理程序的制定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
一要方便申请人通关。有权设置管理程序的海关,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询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知其所需,方能为其所设。在“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分工协作”管理思路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管理相对人参与管理程序制定的权利,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二要便于海关及时、公正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法律是依据,程序是保障。“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原则,是防止政府行为“出尔反尔”法律约束。因而,海关在修改制定相关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对程序的实践需要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科学解决好法定固有程序和领导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以成文的外在形式加以公布,使海关管理能够以法定的程序办事、以公正的态度服务。借此,达到以固有的程序制度规范海关管理的目的。
挑战四:对海关管理责任划分的要求更加明确。
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行政许可法中设立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以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来解决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等轻责任的问题。海关是一个高风险职业,执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注重程序合法或注重内容合法等倾向,引起的行政诉讼或赔偿有逐步增加的趋势。暴露出的是海关管理的法制基础建设不到位,海关实施行政许可责任的划分不明确。
(一)海关违反行政许可进行海关管理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撤销的责任,是指海关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到许可以前的状态。主要是针对海关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许可行为而言的,不管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不管是管理相对人违法还是海关管理行为违法,海关都必须撤销。例如:海关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税库从事保税货物堆存经营,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定会违背许可的目的。二是补救的责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补偿受害者责任。是对受益人基于信赖被撤销行为的合法存在而产生的利益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二)海关违反行政许可进行管理的责任形态:
  (1)无权限管理的责任
海关管理权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授予,未经法律授权或由于认识上的问题而实施了法律并未授权的许可行为时,应视情况承担两种责任。首先,应当承担纠正责任,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或者确认该项许可为无权限的无效许可;其次,应当承担善后责任,即补偿无过错的申请人由于获得许可或者失去无效许可遭受的损失。
(2)越权管理的责任
海关实施许可行为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任何管理行为。一旦超越权限实施了许可行为,则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此外,还应考虑相对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和撤销带来的公共利益熟轻熟重,当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时,许可不得撤销;当信赖利益小于撤销行政行为获得的公益时,可以撤销但应对收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不必补偿。
(3)违反程序实施管理的责任
 实践中,海关违反许可实施管理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违反许可程序的管理行为,也称为“许可程序违法的管理行为”是指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而实施的海关管理行为。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海关必须承担责任,但由于程序违法对海关管理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海关对此类因违反许可进行的海关管理行为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发生海关纠正的责任,管理相对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反之,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必须权衡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许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轻重而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和给予补偿。
二、应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几点对策
目前,为了迎接《行政许可法》实施对海关管理的挑战,总署已在按照许可法的要求,对海关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着以“立”、“改”、”废”为主线的清理检查工作。但,要建立达到《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现代海关管理制度,仅做这些是不够,还必须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对相应的、必要的调整:
一、树立人本管理意识,提高海关管理诸构成要素素质。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各级海关管理主体有必要以前瞻性的战略眼光来全面认识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一方面深入了解行政许可法出台的背景与历程,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权尤其是涉及海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置范围和实施原则,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面;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前管理情况,吸收教训、总结经验,改进外部管理环境,从而做到预估在先,心中有底,有备而战。
同时,更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逐步建立人本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海关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具体做到:①真正贯彻公务员“逢进必考”制度。有目的地增加法律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比例,对刚通过军转等途径入关的同志应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从源头上把好人员的法律素质关;②建立健全学法、用法的日常考核机制。目前单位或个人学法的意识业已形成,但其相应的机制不是很全,致使存在“学法一阵风、口号一喊就放松”现象。为此,应建立不定期的专项法律学习的考试考核制度、开展定期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等,为关员坚持长期学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③提高法律知识在职务升迁考核中的比例。在观念上打破“顺次而进,依阶而上”的用人机制,把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作为用人时参考的重要标准来考虑,以此来激发关员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二、创新海关管理理念,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从前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来看,规范政府行为的关键是要让行政机关在管理中树立起一个“法”的意识,不断强化与更新管理理念:
(一)要强化法治和统一实施理念。行政许可法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治国者先治于法”。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树立宪法与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海关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其有维护宪法与法律绝对权威的义务。因而,海关应找准把关和服务的平衡点,树立行政许可意识,打破部门限制、融入地方经济建设中来,明确自身职能的边界,明确法制统一实施的重要性,在有效地实施对本地的进出口活动管理的同时,尽可能地简化行政手续、为企业通关服务。确保海关系统执法尺度的一体化
(二)要强化平等和服务理念。就是树立平等行政、公正执法和服务社会的行政观念。海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平等权利,以平等的姿态行使管理主体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要有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行政主体必须为人民服务,替人民负责的意识,平等地对待各行政管理相对方,平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从传统的命令、服从观向服务、公朴观转变,进一步增强海关主体的服务意识,这不仅是海关“十六方针”的要求,也是为了使海关管理更好的适应行政许可法的客观要求。
(三)要强化科学理念。也就是各级海关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培养科学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推动行政主体的科学决策及科学管理,把科学创新作为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强大动力,努力把海关管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行政失误,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行政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确保海关系统执法尺度的一体化。
(四)要强化效能理念。效能原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海关管理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树立起追求效率、追求效益的行政理念,完善对各种新情况保持灵敏高效的应对机制,使海关管理在充分发挥国际市场配置机制作用的过程中保证各种社会资源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管理运作上要讲求执法统一、程序便捷、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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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无线电寻呼全国联网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无线电寻呼全国联网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3月29日,邮电部

现将无线电寻呼全国联网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寻呼全国联网业务月服务费:由现行本地月服务费加全国联网月服务费组成。本地月服务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全国联网月服务费每部每月不超过2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自定。
二、全国联网月服务费暂由归属局收取,不在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进行结算。
本资费标准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7年4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现发布实行。

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工作,要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第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管理范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最多每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掌握。
第七条 新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但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和相应工作能力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一定的公路运政管理知识或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
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
第九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术职务及职称。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在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旗),区(乡)五级管理体制。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区(乡)四级管理体制。但区(乡)一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根据任务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发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
3.根据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况,向有关综合部门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发展的意见。掌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况,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计划、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加研究制定工作;
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部门的助手和参谋;
5.协调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
6.负责全行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管理;
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积极开展咨询服务;
9.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10.负责技术发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
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计划,并监督实施;
5.掌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况,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革意见;
6.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监督检查;
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好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
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
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地、盟、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3.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跨县(旗)公路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搞好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核发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
5.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6.发放、管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管理;
7.根据本地区社会及生产需要,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对新增、更新车辆的需求信息和车型、品种的发展意见,并负责提供运力,运量、车辆运用及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8.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的经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9.推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联营、联运;
10.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的质量,做好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旗)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3.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
5.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县行业发展规则;
6.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7.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计划,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汽车用油的供应工作;
8.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9.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10.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
第十七条 区(乡)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审核、呈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申请;
3.负责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
4.发放、回收、管理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
5.统筹协调农村公路运输的发展,提供规划意见;
6.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掌握运力、运量情况,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7.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代征税金并及时解缴;
8.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运输经营者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9.组织运输经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10.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别建立包括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及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基础工作,进行源泉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执行运输法规、运输价格的情况,各种规费、税费的交纳情况,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输凭证及客、货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运输质量及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严格按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办事,不准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对外地车辆,一般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转由车籍所在地的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发通知单的单位。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各项公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2.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4.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输经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
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一切工作必须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
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7.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

第六章 工作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为了发挥公路运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路运政管理标志及管理证件式样,由交通部公路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事迹的,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
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3.为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信息,提供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在运输管理、技术改进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
5.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1.违反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的;
2.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
3.失职、怠工,给货主、旅客、运输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的;
5.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